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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章程

(2015年11月9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生效;根据2021年1月2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山东财经大学章程修正案》修订)

序言

2011年4月,教育部批准山东经济学院和山东财政学院合并筹建山东财经大学。2012年6月,山东财经大学正式建校。学校是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教育部共建高校,山东省省部共建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山东经济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山东财政经济学院,“文革”期间中断办学,1978年恢复办学并更名为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创建于1986年,邓小平题写校名,由财政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以财政部管理为主,2000年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篮球即时比分,球探足球比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山东,扎根中国大地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以“立德树人、经世济民”为办学宗旨,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方针,实施“以本科教育为主体、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端社会服务为两翼”的发展战略,走以提升质量、强化特色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致力于建设高水平财经特色名校,培养专业素质优良,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复合型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财经大学,简称山东财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DUF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366号,现设有燕山校区、舜耕校区和圣井校区。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的校徽由古代布币和鼎的抽象造型与中英文校名共同组成;校训是“克明峻德、格物致知”;校歌是《梦想花开》。

第五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政府与财政部、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六条   学校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主要实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不同层次、多种类型的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重点发展经济、管理学科,协调发展文、法、理、工、教育和艺术及其他学科。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办学,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法组织、参加校内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应尽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奋斗精神,树立高远志向,培养综合能力,培养创新思维,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立志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鼓励、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参加学校非学历教育和其他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在编在岗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享受法律规定、规章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薪酬、休假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五)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六)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机制,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权利义务,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方式另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   外聘教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担负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省监委驻山东财经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省监委对监察专员的授权,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权限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依其规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进行指导、监督。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授予、教师职务聘任等事项的学术标准及办法;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五)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六)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25—31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规程及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事项经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依其规程及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方案及重要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规划;

(四)审议重点课程建设、教学团队的评定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教学成果、教学名师与重大教改、教研项目的评选标准和办法;

(六)评价、监督教学质量;

(七)审查、复议教学事故争议事项;

(八)审议其他教学工作事项。

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事项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和监督,依其规程开展工作。

教授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学校反映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五)校长或教授委员会主任提请讨论、审议的其他事项。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面向社会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议、协商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其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规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规章和章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党政管理、教辅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合理确定和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需要设置学院、研究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学校与学院的职责权限,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学校授权,在核定的机构数和负责人职数内自主设置系、教研室、研究所,自主任免其负责人,报学校备案;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自主管理本学院内部事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院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按照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主持本学院党委全面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决策机构和行政监督机构,依其规则开展工作。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长、党委书记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主要由院长和主任委员提出,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事项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议事规则参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规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会议制度、院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制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学院党委会议,按其会议制度执行。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二)院务委员会会议负责研究决定本学院行政工作,执行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相关决定。院务委员会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三)教授委员会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各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不设党委的教学科研机构,参照校院两级管理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六章   财务、审计、资产、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使用资金,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对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基建及修缮工程、采购项目和资产管理等进行审计,完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校友会、基金会

第六十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校友包括在山东财经大学(含原山东经济学院及其前身、原山东财政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教育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制度,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可以对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程序依据本章程第六十六条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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